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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国强:法治中国语境下的德法之辩 | 社会科学报

丁国强 社会科学报 2019-12-12


社科报 读书

原题:法治中国语境下的德法之辩
——读郝铁川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》

作者:公安部 丁国强

◤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都是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,我们既要防止道德泛化,又要消除道德虚无主义,既要坚持法律信仰,又不必盲目相信法律万能。


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,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,坚持一手抓法治、一手抓德治,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,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,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、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。


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》

这些论述科学阐释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,是对坚持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。构建恰当合理的德法秩序,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。郝铁川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》(上海人民出版社,2016.1)一书,将之概括为“法主德辅”,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,德法兼治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,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。


律与道德的关系

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古老的法理学命题,讨论却一直延续至今。政治既要扬善,又要抑恶。德法并举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,也是传统中国人的政治智慧。


△ 《论法治》

《论语·为政》认为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孟子明确提出“仁政”,强调“仁者无敌”、“以德行仁者王”。道德教化和法律秩序都是国家治理的基础。


《荀子·成相》说:“治之经,礼与刑。”礼法结合、援礼入法,既体现了等差思想,也体现了对法律与道德的同等重视。《荀子·王制》说:“以善至者待之以礼,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。”儒家既希望通过个人的自我道德完善,实现整个社会的向善向上,又十分强调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。


“教化为先,先教后刑”,教化是刑罚的前提,刑罚是教化的保证。从中,我们难以得出儒家不重视法治的结论,正义与美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、相互促进的。把崇尚美德与追求正义人为对立起来,就会割裂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。


香港中文大学邱澎生教授说:“如果孔子生在今天,看到西方因为尊重人权、保护人权而重视‘法律’,则不也会赞成这种‘法律’其实也是一种兼容‘礼乐’和‘政刑’两者的政治理想吗?”


道德与法律从历史上的浑然一体,到近现代的相对分立,再到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相辅相成,经历了一个“正反合”的辩证发展过程。


郝铁川认为德法并重是人类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,“历史告诉我们,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走向了衰落、灭亡”。历史经验证明,书面上关于德治法治的无休止争论是毫无意义的,关键在于如何将二者有效转化为治理智慧和治理资源。法治从来都不是在排斥德治过程中向前发展的,道德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文化基础,从某种意义上说,德治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,因此,既不能用德治取代法治,也不必担心以德治国会削弱依法治国。


治不能简单化理解

德治的内涵十分丰富。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,不能对德治作过于简单化理解。法律与道德有重叠,也有互补。已故著名中国法律社会史学者瞿同祖说:“所谓礼治,断不是说仅凭一些抽象的伦理上道德上的原理原则来治世之谓,这是我们所应该注意而深思的。”


德治并不是法治的对立面。只有深刻理解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、相互促进的关系,才能将儒家德治传统转化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。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合理性深藏在民族的文化传统中。


屈原在《离骚》中就对背离法度的邪曲行为进行了批判:“固时俗之工巧兮,偭规矩而改错;背绳墨以追曲兮,竞周容以为度。”中国古代治理者并不将刑罚作为治理的唯一手段,但是,也从不放弃刑罚,而是强调慎刑恤杀。“刑为盛世所不能废,而亦为盛世所不尚”。


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马小红认为,“‘德治’思想中有糟粕,更有精华,这些精华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具有普遍的意义,不会随着王朝的更迭、历史的演变而消失。”


德治所强调的政治美德、官员品行,其实也是法治的要求。明人吕坤说:“有美意,必须有良法,乃可行;有良法,又须有良吏乃可成。”


从中可以看出,中国古代思想家根本就无法撇开德治来孤立地谈法治问题。著名学者刘海年说:“礼有治国、理家、律己的功能,礼刑结合,儒法会通,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所需。这种法律文化不仅与西方迥异,与东方其他国家也有区别。”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,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出发点。


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

马克思认为:“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。”无论是美德伦理还是责任伦理,都是通向人类进步和幸福的文明路径。法律不可能解决和矫正所有的社会问题,道德不仅影响立法和守法,对于非正式解决纠纷也有着重要作用。


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说:“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,而道德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,社会生活这样复杂,有限的条文哪里可以归纳尽净。”


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渗透、相互联系的规范体系,虽然其调整对象、调节方式、表现形式不同,但是,其共同作用于人这一主体,共同指向正义、公正和幸福等价值目标。


权利本位论表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,但是,过于强调“为权利而斗争”,就难免造成对权利不得滥用、以公共利益为重等法律原则的忽略。


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:“权利的背后是道德,道德是比权利更深一层次的概念。法理学必须研究道德。”道德为权利实现和秩序形成提供了合法性基础,法律也为道德追求提供了实现路径。法律与道德既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两个层面,也是化解社会冲突的两股交织力量。


“法学三老”之一的李步云也说:“在个人与社会的利益与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兼顾与平衡,得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存在与协调发展,是法的精神的重要内容与原则。”法律精神并不排斥道德精神,没有道德精神的融入,法律价值往往难以充分发挥整合社会价值观的作用。


法律对于社会行为的调整,无法脱离道德对内心的作用。法律与道德都是面向生活世界的,日常生活是道德与法律的交汇点。日常理性是二者的结合,不是二者的人为割裂。正如郝铁川所言:“试想,如果以雷锋精神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,该有多少人将成为‘罪犯’!”


郝铁川将德治区分为人治下的德治和民主基础上的德治。在民主运作中实现德治,不但可以消除人治的负面因素,也会使道德治理成为国家治理成本最低、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。改革开放以来,中国人的伦理观、道德观、义利观发生了巨大变化,推动了公共意识、法治观念的提升,修德以取位、修身以及人的“君子人格”成为衡量现代管理者素质的重要标尺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共同推进法治与德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


国家治理不仅坚持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,而且注重德治、自治、契约、纪律等多种手段的运用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《道德教育》一书中指出,个人只有在国家宏观视角下才能得以发展,社会分工导致个人意识原子化,凸显了以有机团结为基础重新组织社会的重要性。


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,我们既要防止道德泛化,又要消除道德虚无主义,既要坚持法律信仰,又不必盲目相信法律万能,通过法律与道德的相得益彰,走出一条德法并重的国家治理之路。文章为作者观点,不代表本报立场。原载于社科报总1543期,图片来自网络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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